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
关于调整水费发票开具方式的公告
尊敬的用户:
您好!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》(2026年第10号)的规定,自2026年1月1日起,原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已停止执行。按照最新税收政策,该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代收款,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。为确保发票开具合规、信息准确,我公司按照税务部门要求,将对水费发票开具方式作如下调整:
1、污水处理费不再作为单独税目在发票税目栏列示;
2、代收的污水处理费、垃圾处理费及对应金额,将暂时统一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。
后续如遇政策调整,我公司将第一时间告知用户。此次调整可能给您带来不便,敬请谅解。衷心感谢广大用户长期以来的支持与理解!
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
2026年3月4日
